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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玉溪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纳指南(标准+入口+时间)

2022玉溪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纳指南(标准+入口+时间)

一、缴费标准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年度缴费制,每一年度的集中缴费期缴纳下一年度的费用;2022年集中缴费期为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集中缴费期缴纳2023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2022年集中办理期缴费标准:普通城乡居民350元,稳定脱贫人口215元,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170元。其他特殊困难群体资助按相关法规,由医保、卫健、退役人员等对应职能部门进行补助。

按照我国相关法规标准,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医保各级补助年人均不低于610元。

二、参保登记

(一)地点

已参加2022年玉溪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停保的人员,无需办理参保登记,可直接缴费。新参保或续保人员可凭有效身份证件,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等其中一种证件到户籍或居住地所在县(市、区)医保中心、乡镇(街道)社保服务中心、社区(村委会)申请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办理时间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为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登记期;集中参保登记缴费期结束后,即2023年3月至12月只对新生儿、脱贫人口及相关法规的人员办理参保登记,其他人员不再办理本年度的参保登记。

三、费用缴纳

(一)缴费时间

2022年9月至2023年2月(每月1日至25日)。集中缴费结束以后,每月1日至25日只征收新生儿、脱贫人口及符合相关法规人员的参保费用。

(二)缴费方式

1、通过“一部手机办税费”(“云南省电子税务中心”微信公众号、云南税务APP)进行缴费;

2、通过“一部手机办事通”(办事通APP)进行缴费;

3、通过两家合作银行进行缴费,云南省农村信用社(农商行)提供手机银行、POS、网银、智能柜员机、自助设备及柜面等渠道,中国农业银行提供微银行、掌上银行、惠农通POS、网点柜面等渠道;四是参保地税务办税服务中心现金缴费。

(三)缴费方式具体操作说明

“云南省电子税务中心”微信公众号。扫描以下二维码或者在微信搜索“云南省电子税务中心”点关注,点击业务办理—社保缴费,选择自主缴费或代他人缴费。

四、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一)普通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院发生的符合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起付标准及报销比例如下表: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大病保险的最高支付限额报销比例如下:

普通病房床位费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20元,需隔离以及危重病人的住院床位费(层流洁净病房、无菌层流病房、重症监护病房)最高标准为每人每天40元。

(二)生育住院待遇

县、乡两级医疗机构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无痛分娩除外)。顺产支付标准为县、乡两级医疗机构1800元;剖宫产支付标准为县级医疗机构2700元,乡级医疗机构2100元。

市级及其他医院实行最高支付限额:顺产2400元,剖宫产3400元。

高危孕产妇等特殊情况及统筹区外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按住院比例报销。

(三)普通门诊、特殊病和慢性病门诊待遇

1.普通门诊待遇。参保人员在统筹区内零差率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相关法规的门诊医疗费,报销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5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25%。每次就诊最高支付30元,一个自然年度内,门诊医疗费最高支付限额为300元。

2.特殊病门诊待遇。门诊特殊病包括恶性肿瘤、慢性肾功能衰竭、肺炎康复治疗等17个病种,参保人在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门诊特殊病医疗费,一个自然年度内实行一次起付标准1200元,范围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70%。

重性精神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的门诊透析治疗不设起付线,统筹基金支付90%。

3.慢性病门诊待遇。门诊慢性病包括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肝硬化、糖尿病、精神病等25个病种,参保人在一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符合相关法规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按病种实行限额支付,在限额范围内由统筹基金支付50%。患一个慢性病病种的,统筹基金年支付限额按病种标准确定,患多个慢性病病种的,在最高支付限额病种的基础上相应增加额度,每增加一个病种增加2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3000元,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单独计算,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累计。

(四)乡村振兴医保待遇

1.县域内基本医保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支付比例总体稳定在70%左右。

2.大病保险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倾斜,结合普通参保人大病保险,2022年3月1日起农村低收入人口较普通参保人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取消封顶线。

3.医疗救助托底保证。农村低收入人口经医保三重综保后,住院产生医保目录范围内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对农村低收入人口年度个人自付医疗费用超过我市防止返贫致贫监测线(7000元)的部分,经县级乡村振兴等部门认定存在因病返贫致贫风险的,特困人员按100%、其他纳入乡村振兴部门防止返贫致贫监测对象的农村低收入人口按70%给予救助,年度救助限额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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