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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低收入群价格临时补贴

  补贴时间

  近日,市政府官网发布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长《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改委等七部门关于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有效期延长至2026年2月1日。

  联动机制运行条件

  以成都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成都市城镇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SCPI)和CPI中食品价格指数(以下简称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为运行指标,全市统一启动或中止联动机制。

  (一)启动条件。符合以下任一条件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1.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3.5%;

  2.SCPI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4%;

  3.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达到或超过6%。

  (二)中止条件。以上三个条件均不符合时,中止联动机制,停止发放价格临时补贴。

  省政府在全省统一启动或终止价格临时补贴联动机制时,按省政府要求执行。

  价格临时补贴保障对象

  (一)成都市城乡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享受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人员)、城乡特困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低保边缘家庭困境儿童、孤儿(含艾滋病病毒感染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

  (二)在物价涨幅较大时,对市属和区(市)县属大中专院校(含高职、中职)中领取国家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学生给予适当补贴。

  具有上述多种身份的同一保障对象,只以其中一种身份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重复计发。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标准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全市统一发放标准。以成都市中心城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基数,按月进行测算,分档确定补贴发放标准。

  (一)SCPI单月同比涨幅小于10%(含)或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小于13%(含)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基数的10%。

  (二)SCPI单月同比涨幅为10%—15%(不含低限含高限,下同)或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为13%—20%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基数的15%。

  (三)SCPI单月同比涨幅为15%—20%或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为20%—27%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基数的20%。

  (四)SCPI单月同比涨幅大于20%或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大于27%时,每人每月补贴标准为基数的25%。

  (五)SCPI、食品价格指数单月同比涨幅处于不同档次,或四川省相关文件发放标准高于我市标准时,补贴标准就高不就低。发放标准按“四舍五入”办法精确到“元”。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来源

  价格临时补贴所需资金实行分级负责,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一)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补贴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其他保障对象中,属于市属福利机构集中供养和市属大中专院校的,其补贴资金由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属于上述范围的保障对象,其补贴资金列入各区(市)县政府(含成都天府新区、成都高新区管委会,下同)财政预算,从各地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或由区(市)县财政预算另行安排,不得从中央、省、市财政安排的困难群众救助资金中列支。

  价格临时补贴发放办法

  价格临时补贴实行全市“统一启动、分级实施、按月测算、按月发放”。符合启动条件时联动机制自动启动,并确保在指数发布后20个工作日内,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发放监管平台发放,属于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的,可通过发放失业保险金的现有渠道发放,注明所发补贴为“价格临时补贴”;符合中止条件时联动机制自动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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