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对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处罚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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