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日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山西省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在山西省行政区域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除省外途经合法车辆外)和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对因重大节假日、重要活动等原因,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它大型专业化焰火燃放活动,提出明确规定和要求;对已颁发的相关行政许可证照进行依法处置,有关部门要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根据《太原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以及《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要求,全市小店区、迎泽区、杏花岭区、尖草坪区、万柏林区、晋源区等行政区域,以及清徐县、娄烦县、阳曲县、古交市的县城区域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在禁燃区域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均属违法行为,将被处以15日以下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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