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生育报销及津贴申领指南
一、 申领条件
(一)在呼和浩特市缴纳社会保险的职工,用人单位为其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用12个月以上。
(二)不满12个月的,待连续足额缴纳满12个月后再申领享受相应的生育津贴待遇;首次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职工,设置12个月的等待期,等待期内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三)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政策。
二、 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
1.产前检查、人工流产、节育等门诊医疗费,执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待遇政策。
2.因病理性流产住院产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1500元。
3.顺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3000元。
4.难产住院发生的医疗费实行限额支付,限额支付标准为4000元。
(二)女职工生育津贴
1.生育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领取生育津贴天数。生育津贴的计发基数为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生育津贴。
3.难产的,在98天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生育津贴。
4.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按42天计发生育津贴。
(三)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职工实施计划生育节育手术,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施限额报销,最高不超过1200元。
(四)男职工护理假工资
1.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期间,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10天护理假津贴。
2.护理假津贴=(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10天。
3.护理假津贴以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申领材料
(一)女职工申报材料
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书、出生医学证原件及复印件、剖腹产的出具病例、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男职工申报材料
婴儿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三)计划生育申报材料
病情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收据、引产病历、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说明:以上材料仅供参考,请以实际要求为准。
注意事项
(一)参保人员产前门诊检查治疗、住院引产和住院分娩,需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刷卡就医,即时结算相关医疗费。
(二)市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结算记账支出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和引产、分娩按病种限额付费的住院医疗费。
(三)参保人员的生育津贴和经批准备案跨统筹地区生育的生育医疗费由市医或旗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四、申领流程
呼和浩特市参保职工生育医疗费报销及生育津贴申报均可网上办理
2023年1月1日起,参加呼和浩特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异地就医生育医疗费报销和企业在职职工、行政事业单位合同工生育津贴的申领,采取由职工本人或参保单位专管员通过内蒙古医保网上办事大厅线上申报,并停止线下受理生育待遇报销、申领的材料。
五、经办机构联系方式
(一)呼和浩特市医保局电话:
全业务咨询:0471-12393
生育保险:0471-5181354
(二)办公地址:呼和浩特市新华东街87号奈伦国际B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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