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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各旗县区医疗保障局、各相关医疗机构:

  为满足我市参保新冠患者就医需求,确保我市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财政厅 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内医保发〔2023〕1号)要求,决定对我市医疗保障相关政策进行优化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扩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收治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的范围。具备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能力、联网结算能力的基层非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非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可于今日起向所属旗县区医疗保障部门提交临时纳入申请,由旗县区卫生健康委员会资质认定后,将名单于2023年1月13日之前汇总到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两定机构管理科,签订临时专项协议,及时开通相关服务。

  二、呼和浩特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在基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住院费用延续前期“两个确保”的方式,不设封顶线。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三、具备救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能力的基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临时纳入的基层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要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配备相关专业人员,提高服务救治能力,做到便民、高效、优质。

  四、各定点医疗机构要做好政策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知晓度,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

  五、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聚敛盗刷社会保障卡、哄抬药价、套现、串换、购买非药品等违约行为,将按相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处罚,情节严重者取消定点医疗机构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报。涉嫌欺诈骗保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法定代表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

  六、本通知自2023年1月8日起施行。

  七、本通知由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呼和浩特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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