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一次性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申报对象和条件
(一)办理地点
申报机构携带申报材料到长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A座211室人力资源市场处提出申请。
(二)咨询电话
长春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市场处 0431-88523200
申报对象和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单位或者个人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附件2),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地在长春市创业的离校二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
(二)初审。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符合资金发放条件。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初审合格后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季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附件4)和《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附件5),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到市就业服务局,纸档和电子档一同上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每年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局截止时间12月10日。
(三)审核。市就业服务局审核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拟发放对象。
(四)公示。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发放。公示无异议的,各城区、开发区就业局和市就业服务局在《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附件3)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就业服务局按季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附件5)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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