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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2023年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2022年1月8日,湖北省医疗保障局官网发布《省医疗保障局 省财政厅 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根据通知,报销政策如下——

  一、住院报销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湖北省医保局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报销范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

  报销方法:

  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先行支付,中央和省级财政予以补助。

  其中——

  1、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补助;

  2、地方负担部分按省与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6:4、一般县5:5的比例分担。

  二、门急诊报销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湖北省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

  报销范围:

  1、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2、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报销标准比例:

  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为70%。

  三、买药报销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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