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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香洲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为预防和减少因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降低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创建更加安全、洁净、美好的文明城市,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相关规定,现就香洲区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

  香洲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香洲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途经香洲辖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非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0756-2222257,非法运输、燃放举报电话:110。

  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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