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燃放烟花爆竹规定
本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分为禁止燃放区和一般管理区。
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飞机场、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有关单位可以在前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或者场所,设置警示标志,并做好防护工作。
芝罘区:全区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莱山区:全域禁放烟花爆竹
福山区:全区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牟平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黄渤海新区:关于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域为禁止燃放区
长岛综试区:严禁燃放烟花爆竹
招远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莱阳市: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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