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春节违规燃放烟花爆竹处罚规定
2014年8月6日, 《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公布施行,为确保《条例》贯彻执行,减少城市污染,保证我市城市公共安全,制止和杜绝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发生,根据《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特制定本通告。
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二、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我市四环路以内区域,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
三、严禁非法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四、严禁携带烟花爆竹进入禁放区域,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五、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八条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从事经营性活动燃放烟花爆竹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第七条规定未经市公安部门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六、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照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七、违反《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造成国家、集体、个人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望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长春市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加强监督举报,并予以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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