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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萨招录、聘用、招工入户条件及材料

  受理条件

  1,企事业单位、招录、聘用、招工落户: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

  2:工作调动、招录人员入户:经区(市)组织、人事、劳动部门公选、公招,录用,选调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去(内)外人员、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

  1. 办理大(中)专以上学历、中(初)级技术职称或技师(高级技工)以上职业资格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在我市中心城区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技术职称或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

  2:在郊区县(区)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初级技术职称或高级技工职业资格的,以及因经济建设需要引进的各类人才、职业院校毕业生。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以及所在单位集体户申请本人入户。

  3, 办理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转业干部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单位周转房办理本人入户。

  4. 办理军队离退休干部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职工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办理本人入户。

  5. 办理军队退役士兵入户 前置条件:军队退役士兵符合安置入本市条件的人员。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办理本人入户。

  6. 办理随军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在西藏自治区服役的干部和四级军士长以上的士官家属符合随军条件,经师(旅)及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批准的人员。可在军人所在部队营房、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申请入户。

  7, 办理离(退)休人员安置入户 前置条件:经区、市老干局批准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

  8. 办理应届大、中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入户 前置条件:本市生源的应届大中专院校毕业生、技校毕业生毕业分配入就业单位或回原籍。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

  9. 办理夫妻投靠/未成年子投靠父母/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投靠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入户 前置条件:未成年子女、及老年父母、未满七周岁的孙子(女)或外孙子(女),本人或直系亲属拥有合法稳定住所且共同居住生活的,可申请投靠本地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可按本人拥有的合法产权住房及本人在住建局备案的租赁房屋、直系亲属合法产权住房、单位集体户办理本人入户。未成年子女应随拥有抚养权一方登记户口。

  10. 已购房人员入户 前置条件:外地公民在我市辖区内已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住房(原房主未落户或已将户口迁走),取得《不动产权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并实际居住,准予其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以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理材料

  1、入户申请书;落户单位 或 村(居)委会介绍 ;近期便装2寸白底证件照1张1份

  2、迁入人员居民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1份

  3、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参保证明(本市)1份

  办理流程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主席令公布)第三条: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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