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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机动车改颜色备案指南

  根据机动车登记规定(公安部令第164号)第十六条规定: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一)改变车身颜色的;

  (二)更换发动机的;

  (三)更换车身或者车架的;

  (四)因质量问题更换整车的;

  (五)机动车登记的使用性质改变的;

  (六)机动车所有人的住所迁出、迁入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的。

  属于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变更事项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车辆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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