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申请条件
具有烟台市常住户口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一、二级的肢体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的视力,应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除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高龄津贴、优抚金、计生奖励和特别扶助金等社会福利救助抚恤补贴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应认定为无生活来源。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特困人员;法定义务人为60周岁及以上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重度残疾人和残疾等级为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本人收入低于当地上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且财产符合当地低保边缘家庭财产状况规定的;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财产符合当地特困人员财产状况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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