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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民政低保扩围政策

  一、照顾生病重残者可入低保

  在政策执行过程中,不得随意附加非必要限制性条件,不得以申请家庭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和赡(抚、扶)养义务人为财政供养人员、离退休人员、国有企业职工等特定职业、特殊身份等为由,直接认定申请家庭不符合低保条件,也不得未经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直接认定申请家庭符合条件。

  按照“按户施保”与“按人施保”相结合的原则,申请家庭符合“整户保”条件的,不得仅将个别家庭成员纳入低保范围。

  对于家庭有劳动力,但因照顾家庭重病重残人员(含三级、四级精神和智力残疾人)、单亲抚养学龄前儿童等原因6个月以上无法外出务工,家庭人均收入大幅缩减、基本生活出现困难,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规定的,根据家庭实际困难情况纳入低保范围,纳入后按规定实行动态管理,不再符合条件的要及时退出。

  二、经营不善者及有谋生车辆的人可入低保

  在评估认定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时,综合考量家庭财产市值、实际营收情况以及其家庭实际生活状况等,实事求是予以认定。

  对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有市场主体登记信息和有股权的,要进一步与税务、工商等相关部门核实经营状况,对经营不善、长期未运营等“有名无实”的企业的申请对象,其家庭实际收入、财产状况等符合保障条件的,应及时给予保障。

  申请对象共同生活家庭成员名下拥有的车辆,经认定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生产型用车、已灭失但因客观原因无法销户的车辆(正常使用的享受型和消费型小轿车除外),且其家庭收入、财产等情况符合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向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备案后,可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三、就业创业收入高于标准低保户有18个月渐退期

  在核算低保申请家庭收入时,要充分考虑申请家庭的实际就业、就医、子女就学、残疾人康复护理、老年人及婴幼儿护理、受灾情意外影响等所产生的必要性、基础性支出,参照《宁夏最低生活保障边缘家庭认定办法(试行)》第九条相关规定执行,在计算申请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鼓励具备就业能力的低保家庭成员积极就业,对因就业或刚性支出减少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低保家庭,可给予3—6个月的渐退期。

  巩固脱贫攻坚成果过渡期内,对因就业创业或刚性支出减少后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可给予不超过18个月的渐退期,渐退期后核定其就业创业收入情况予以停发或继续纳入保障。

  低保家庭成员死亡后,应当自其死亡之日起3个月内对其家庭状况进行核查,并办理完成低保金增发、减发、停发等相关手续,办理完成相关手续之前领取的保障金可不予追回。

  四、低保边缘家庭中特殊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入低保

  低保边缘家庭中的重残人员、重病患者、失能失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经本人申请,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参照“单人保”纳入低保范围。

  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可以参照“单人户”提出低保申请。

  对依靠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供养的成年无业重度残疾人,在评估认定其家庭经济状况时,兄弟姐妹或者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给付的供养费用可按70%予以减免,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可不计算给付供养费用,供养费用按照《自治区民政厅、国家统计局宁夏调查总队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经济状况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宁民发〔2020〕56号)相关规定执行,减免后申请对象收入财产符合条件的,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上述重度残疾人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四级精神或智力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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