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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工伤认定有哪些情形?

一、认定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伤害的;

(七)法律、法规法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工伤的三种法定情形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我国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人员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的有关法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的有关法规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不得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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