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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肥东县发布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合肥市肥东县道路管理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城区通行秩序,优化道路交通环境,依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合肥市关于加强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的通告》等规定,在县城部分区域规范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通行和公共区域停放。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制车型

  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是指未经工信部许可生产,未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性能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使用电力驱动用于载客或载货的三轮、四轮车辆。

  二、限行限停区域

  (一)桥头集路(包公大道至长江东路)、长江东路(桥头集路至团结大道)、团结大道(长江东路至包公大道)、包公大道(团结大道至桥头集路)等4条道路合围的区域以内,其中长江东路、团结大道、包公大道不纳入限行限停区域。桥头集路(包公大道至长江东路)在高架桥工程施工期间不纳入限行限停区域,待施工结束正式通车后纳入限行限停区域管理。

  (二)全县高架桥(含高架桥连接部)及上跨式立交桥面、下穿桥严禁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行驶或停放。

  (三)在限行时间和限行区域内,禁止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公共区域内停放。

  三、限行时间

  2023年3月1日至2023年5月31日,每天上午7时至晚上19时,未登记备案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通行,同时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停放。

  2023年6月1日至2024年4月30日,每天上午7时至晚上19时,所有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通行,同时禁止在限行限停区域内的公共区域停放。

  2024年5月1日开始,所有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禁止上路行驶,不得在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停放。

  四、通行规定

  (一)根据《合肥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违规三轮车、四轮车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以及其他车辆要素既不符合非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又不符合机动车产品国家标准,属非标准车。按照非标准车通行规则通行。

  (二)上述车辆在允许通行的道路及时段内上道路行驶的,有辅道的,在辅道内靠右侧通行;未专门设置辅道的,靠道路右侧通行。

  (三)载货电动三轮车、四轮车不得用于载人,载货尺寸不得超过车身。

  (四)用于非法营运或非法载客的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在全县范围内全时段、全路段禁行禁停。

  (五)2024年4月30日之前,具有统一行业标识的快递车、环卫车、残疾人专用车、治安巡逻车和用于城市管理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等不在限行范围。

  (六)全县公职人员(包括全县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的在职员工和退休人员)及其亲友要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带头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五、法律责任

  对违反规定通行及停放的、违反规定载货及载人的,由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涉及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一并处罚。其中驾驶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限行限停规定的,处警告或2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以扣留车辆;驾驶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处200元罚款、不记分并可扣留车辆。

  对拒不执行本通告,阻碍执法机关依法执行公务或者借机聚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广大肥东市民共同维护本县公共交通安全秩序,自觉做到不购买、不驾驶、不乘坐违规电动三轮车、四轮车。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国家、省、市对电动三轮车、四轮车管理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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