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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职工医保补缴规定

  沈阳职工医保补缴规定:

  1、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社会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全市社会平均工资(2019年7月1日后执行全口径平均工资)。已参保但欠费的用人单位按原核定基数进行补缴。

  政策依据:《关于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0】127号)、《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有关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沈人社发【201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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