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生育津贴支付天数
生育津贴支付天数按照《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产假天数执行。
妊娠7个月(含)以上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妊娠7个月以下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其中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再增加延长产假天数的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含)以上7个月以下终止妊娠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妊娠4个月以下终止妊娠或者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女职工生育遇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生育津贴: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国家调整生育休假期限的,以上计发天数随之调整。
生育津贴计算公式为:生育津贴=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
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上年的医保年度该用人单位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对应的累计参保总人数确定。当年新成立的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由医保经办机构按照该用人单位参保职工第一个月申报的医疗保险缴费工资平均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生育津贴计发基数按上年度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确定。
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职工本人工资不能重复享受。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本人平均工资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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