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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澧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

  为改善空气质量,降低环境噪声污染,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常德市大气污染防治若干规定》等要求和规定,现将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域:东至沅澧快速干线、西至临澧火车站、 南至矮架山、北至沅澧快速干线与迎宾北路交汇处的县城建成区域以及各乡镇集镇。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因重大庆典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必须依法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县公安局、县城管执法局、常德市生态环境局临澧分局、县应急管理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教育局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和监管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广泛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活动,教育、引导、督促本辖区的单位和个人遵守烟花爆竹禁放规定。

  四、对违反本通告规定,在禁止燃放区域、地点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对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广大群众要自觉遵守本通告规定,积极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举报热线:“110”报警电话、 “12369”环保热线。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临澧县人民政府关于在县城区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临政函〔2018〕7号)同时废止。

  临澧县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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