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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南家庭寄养关系解除办理流程

  受理条件

  【部门规章】《家庭寄养管理办法》(民 政部令第54号2014年9月24日)

 第四条:国 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家庭寄养监督管理 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 责本行政区域内家庭寄养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设立的儿童福利机构负责家庭寄养工作的 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确立家庭寄养关 系,应当经过以下程序:

 (一)申请。拟 开展寄养的家庭应当向儿童福利机构提出 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复印 件,家庭经济收入和住房情况、家庭成员 健康状况以及一致同意申请等证明材料;

  (二)评估。儿童福利机构应当组织专业 人员或者委托社会工作服务机构等第三方 专业机构对提出申请的家庭进行实地调 查,核实申请家庭是否具备寄养条件和抚 育能力,了解其邻里关系、社会交往、有 无犯罪记录、社区环境等情况,并根据调 查结果提出评估意见;

 (三)审核。儿童 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意见对申请家庭进 行审核,确定后报主管民政部门备案;

  (四)培训。儿童福利机构应当对寄养家 庭主要照料人进行培训;

 (五)签约。儿 童福利机构应当与寄养家庭主要照料人签 订寄养协议,明确寄养期限、寄养双方的 权利义务、寄养家庭的主要照料人、寄养 融合期限、违约责任及处理等事项。家庭 寄养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

 第二十二条:解除家庭寄养关系,儿童 福利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寄养家庭, 并报其主管民政部门备案。家庭寄养关系 的解除以儿童福利机构批准时间为准。

  办理材料

  办理流程

  咨询电话:

  0893-7821548

  监督电话:0893-7821120

  办理地点及时间:

  山南市民政局 (西藏山南市乃东区湖南路16号民政局三楼福利科102室)

  工作日、上午9:30-12:30 下午15:30-1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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