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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青山湖举报涉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奖励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进一步动员、鼓励辖区居民积极参与禁燃禁放工作,形成警民共治的良好工作局面,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二条 奖励范围涵盖举报违规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第三条 对举报在青山湖区域内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并提供具体地址,经查证属实的,每起给予举报人100元奖励。

  第四条 对举报在青山湖区域内违规违法生产、运输、存储、销售行为,并提供具体地址或现场照片、视频等证据材料,经查证属实的,根据每起涉及烟花爆竹数量分级奖励:50件以内给予举报人500元奖励,50件以上100件以内给予举报人1000元奖励,100件以上1000件以内给予举报人2000元奖励,1000件以上给予举报人5000元奖励。

  第五条 举报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办案单位领取奖励金;委托他人领取的,凭举报人和代领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手续领取;逾期不领的,视为自动放弃;匿名举报,无法核实身份的,不列入奖励范围。

  第六条 举报线索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已核实或侦办的;

  (二)举报人为《青山湖区禁燃禁放工作方案》中明确具有禁燃禁放工作职责的工作人员;

  (三)同案人检举的;

  (四)其他不予奖励情况。

  第七条 公安机关对群众举报情况严格保密,未经举报人同意,在查证、奖励、宣传等工作中不得公开举报人信息。

  第八条 谎报警情、弄虚作假或借举报诬告陷害他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同一案件被不同举报人多次举报的,主要奖励对查破案件起主要作用人员。同等作用的,主要奖励第一举报人,顺序以公安机关接到举报时间先后为准。

  第十条 发现涉烟花爆竹违规违法行为举报方式:

  (一)拨打青山湖公安分局举报电话:0791-88866110;

  (二)现场向巡逻执勤民警或到属地派出所进行举报。

  本办法自2023年1月20日起实施,解释权归青山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所有。

  青山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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