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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契税补贴标准

  【个人购房契税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2017年6月7日,个人购买沈阳市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的,其缴纳契税超过1%的部分,由沈阳市财政部门给予补贴。

  2.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发放房证的房产交易服务大厅,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契税补贴:

  (1)购房人持身份证件、房证、契税完税凭证,到购房补贴审核窗口申领补贴;

  (2)购房补贴审核窗口审查相关材料后,按照政策标准核定补贴金额,为购房人发放《个人购房契税补贴领取凭证》;

  (3)购房补贴发放窗口依据领取凭证,向购房人发放补贴款。

  【二手房交易营业税、个税政府全额补贴】

  (一)二手住房转让营业税及个人所得税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2017年6月7日,个人出售沈阳市存量住房的,其缴纳的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由沈阳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2.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发放房证的房产交易服务大厅,按照以下程序申领营业税和个税补贴:

  (1)出售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卖房人持身份证件、纳税申报表、营业税和个税完税凭证,到购房补贴审核窗口申领补贴;

  (2)购房补贴审核窗口审查相关材料后,按照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个税金额,为卖房人发放《个人售房营业税及个税补贴领取凭证》;

  (3)购房补贴发放窗口依据领取凭证,向卖房人发放补贴款。

  (二)居民互换住房税费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2017年6月7日,居民个人之间互换沈阳市存量住房,免收交易费和登记费,买卖双方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由沈阳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

  2.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房屋互换和申领契税、营业税及个税补贴:

  (1)互换双方当事人在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同时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提交房屋互换申请。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受理后,免收存量房屋交易手续费、房屋登记费;

  (2)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完成后,互换双方当事人共同持身份证件,房证,纳税申报表,契税、营业税和个税缴纳凭证,到购房补贴审核窗口申领补贴;

  (3)购房补贴审核窗口审查相关材料后,按照互换双方当事人缴纳的契税、营业税和个税金额,分别为互换双方当事人发放《个人购房契税补贴领取凭证》和《个人购房营业税及个税补贴领取凭证》;

  (4)购房补贴发放窗口依据领取凭证,向互换双方当事人发放补贴款。

  (三)一年内卖旧买新面积差补贴

  1.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2017年6月7日,个人购买沈阳市新建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买房后1年内出售原有的沈阳市存量住房;或者个人出售沈阳市存量住房,卖房后1年内再次购买沈阳市商品住房或者存量住房。其购买住房面积大于出售住房面积的,由沈阳市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差给予每平方米50元的补贴。

  2.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按照以下程序申领面积差补贴:

  (1)当事人持身份证件,出售房屋的纳税申报表、营业税和个税完税凭证,购买房屋的房证、契税完税凭证,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购房补贴审核窗口申领补贴;

  (2)购房补贴审核窗口审查相关材料后,计算两处住房的建筑面积差,按政策标准核定补贴金额并发放《个人购房面积差补贴领取凭证》;

  (3)购房补贴发放窗口依据领取凭证,向当事人发放补贴款。

  【自住型公寓享受住宅政策。居民购买的用于自住的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在落户、入学、水电暖民用价等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居民购买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提供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用途项标明自住的,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

  (一)对于居民新购买的(含已购买的)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用于自住的,按照购买住宅落户政策进行办理,不得擅自增加其他限制条件:一是外埠居民通过购买、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获得房屋所有权,准许其本人、配偶、同住(指户口在同一个户口簿上)的未婚子女及父母户口迁入沈阳市。购房落户的,购房者本人如已婚则不得夫妻拆户办理,必须共同迁入。购房者18周岁以上未婚成年子女可单独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未满18周岁子女只能与其父母一同办理落户)。二是市内户口迁移坚持在现住地登记户口的原则,在政府主管部门编制正式的街路地址、门楼牌号后,凭合法房屋手续(房屋所有权证或契税证、购房发票、准住通知书)等允许市内迁移迁入新居落户。

  (二)沈阳市从2016年开始,自住型公寓房主的子女,在入学方面享受住宅同等政策。

  (三)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送电后,如住户取得独立的商住两用产权或居民产权,且使用性质为居民生活用电的,可以到所属供电分公司办理执行居民电价手续。

  (四)对于房证上登记的房屋使用性质为“公寓”、“商住两用”及“其它”等信息的建筑,被用于居民住宅的,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被用于办公或经营的,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标准收取采暖费;既用作住宅又用作办公或经营的,住宅部分按照居民供热价格收取,办公或经营部分按照非居民供热价格收取。

  (五)2016年3月25日-2017年6月7日,个人购买新建商住公寓或酒店式公寓,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商品房的用途项标明自住的,按住宅享受税收、交易手续费政策。交易手续费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元收取。契税征收标准为:

  1.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2.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

  【在校生、毕业生购房契税全额补贴】

  (一)高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购房补贴的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

  1.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起,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购买沈阳市新建商品住房的,由沈阳市财政部门按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200元的补贴。每名在校生只可享受一次此项补贴。

  2.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按照以下程序申领在校生购房补贴:

  (1)购房人持身份证件、房证、契税完税凭证,学生证或者毕业证或者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购房补贴审核窗口申领补贴;

  (2)购房补贴审核窗口审查相关材料后,按照建筑面积计算补贴款,并向购房人发放《购房补贴领取凭证》;

  (3)购房补贴发放窗口依据领取凭证,向购房人发放补贴款;

  (4)领取补贴时,购房人学籍证明材料为:①国内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②国外高校毕业生,提供国家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国外学历学位认证书》;③国内高校在校生,或者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毕业生,由就读学校以公函形式将学籍证明邮寄至市房屋登记中心;④国外高校在校生,提供就读学校所在国家、地区的中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学籍证明材料。

  (二)在校生、新毕业生购买商品住房契税补贴条件、标准和办理程序:

  1.补贴对象和标准:2016年3月25日起,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在校生、新毕业生(毕业5年内),购买沈阳市新建商品住房的,其缴纳的契税由沈阳市财政部门给予全额补贴。每名在校生、新毕业生只可享受一次此项补贴。

  2.补贴领取程序:购房人应持相关手续到市房屋登记服务大厅,申领在校生、新毕业生购房契税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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