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津南区教育系统招聘教师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宪法,遵守各项法律法规;
2.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具有终身从事教育的志愿,品行良好;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4.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30周岁及以下(1992年2月25日至2005年2月25日期间出生),退役军人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7年2月25日以后出生),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及博士学位的报考人员年龄可放宽至35周岁(1987年2月25日以后出生);
5.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毕业证、学位证。报考人员所学专业以本人毕业证书标注的专业为准。对于取得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学士及以上学位的报考人员,在校期间取得国家教育部门承认且能在相关认证网站核验的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证书上必须注明专业)的,可依据双学位证书或辅修专业证书注明的专业报考;持有香港、澳门、台湾和国外院校毕业证书的人员,所学内容要与专业需求相一致,且需提供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学历认证材料;
专业参考教育部发《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20年)》、《授予博士、硕士学位的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1997年颁布,2008年更新)》、《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2018年)》、《职业教育专业目录(2021年)》等;按照《市人社局关于贯彻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事项的通知》(津人社办发〔2021〕83号)文件要求,技工院校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大学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6.具有岗位要求的教师资格证;
7.符合回避制度的有关规定;
8.符合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二)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受过党内警告或行政(政务)警告及以上处分的;
3.曾被辞退未满5年或开除公职的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4.道德败坏,有不良行为,受过公安机关处理的;
5.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
6.在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被认定有作弊行为,在禁考期限的;
7.现役军人;
8.全日制在读的非应届本科生、研究生不得报考,也不能凭已取得的学历(学位)证书报考;
9.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被依法限制招聘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人员;
10.天津市津南区教育系统事业单位正式在编工作人员;
11.有精神病史的人员;
12.参加过邪教组织的人员;
13.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加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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