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普惠性幼儿园申请条件
普惠性幼儿园包括市、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集体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通过教育部门认定、面向大众、收费合理、办学规范、质量有保障的非营利性幼儿园。具体条件如下:
(一)依法规范办学。幼儿园办学证照齐全、有效,办学行为规范,除新办园外上一年度年检合格,在申报日前1年内无行政处罚记录。使用校车的幼儿园,按照《广东省实施〈校车安全管理条例〉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落实校车管理。
(二)收费合理合规。市、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和集体办幼儿园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部门公布的保教费收费标准,根据幼儿园等级收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保教费不超过同等级市、镇街(园区)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1.8倍,并在一定时期内(1个学年以上)保持稳定。收费行为规范,按规定进行收费公示,无乱收费现象。
(三)财务管理规范。财务独立核算、制度健全、运转良好。幼儿园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纳入经费账,分类独立核算,不得营利。按要求设立专用账户,对财政补助经费实行独立核算、专款专用,无虚报、冒领、挤占、挪用专项资金行为。定期公布伙食费收支情况,多退少补,无克扣或变相侵占幼儿伙食费的行为。依法开展年度财务审计,定期公开收支情况,开支合理,账目清楚。保教费收入全部存入幼儿园基本账户,委托银行代发教职工工资。
(四)办学条件达标。幼儿园的园舍和设施须符合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卫生标准、安全标准等要求,并达到市有关部门规定的办园标准。
(五)实施科学保教。按照教育部《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和省教育厅《广东省幼儿园一日活动指引(试行)》等要求,根据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创设丰富、适宜的教育环境,合理安排幼儿一日生活,以游戏为基本活动,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无“小学化”倾向。
(六)教职工配备和工资福利待遇合理。按照国家和省的要求配备教职工。各类从业人员符合岗位任职要求。依法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全园教职工工资总额原则上不低于当年保教费收入的60%,教师个人工资不低于市教育部门规定的教师最低工资指导标准(试用期教师除外)。依法保障教职工工资、福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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