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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烟花爆竹禁放区域

  (一)市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港务集团码头南端——东湾海域沿线以西范围——新围路——企沙大道——北部湾大道——文昌大道——南防铁路沿线以西范围内——冲仑大道——扫把坜——防城华侨建材厂——洗珠河——防东路一巷——警民路——养顾路——白龙路——防城江沿线以东范围内——西湾海域沿线以东范围内之间的区域。

  (二)禁止燃放场所和单位

  1.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办公区,产业园区、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儿童)福利机构等;

  2.文物保护单位、博物馆、档案馆、图书馆、纪念馆等公共文化场所;

  3.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轨道交通设施、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和经营场所,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安全保护区内;

  5.粮食储备仓库、物流仓储等单位;

  6.输变电设施以及环境监测设施安全管控范围内;

  7.山林、草场等重点防火区;

  8.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源保护区、红树林自然保护区、红树林保护小区、红树林地;

  9.法律、法规、规章及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

  处罚措施: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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